大学生医疗保障及就医服务相关问题解答(2016版)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6-01-05浏览次数:848设置

问:大学生何时纳入居民医保?是否需要个人缴费?

答: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自201191日起,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大学生实行个人申报和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各院校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为:

1)住院医疗待遇(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其余40%由个人自负。

2)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大学生校内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90%,个人自负10%;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问: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后,门急诊和住院的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就诊和转诊医疗。即大学生经学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学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问:大学生在校外发生急诊怎么办?1、大学生何时纳入居民医保?是否需要个人缴费?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答:自201191日起,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从201191日至2014831日止。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2011年秋季学期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    

20119月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各院校为入学的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为:    

  1. 住院医疗待遇(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2)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院校按不低于90%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3、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后,门急诊和住院的就医如何规定?    

答: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答:为了确保健康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学生在任意时间(包括校内外)发生急症时,可以直接到学校定点医院,或离居住地最近的医院诊治。如果病情重,也可以直接呼叫救护车送到医院。费用发票需盖急诊专用章,按居民基本医保规定报销费用。如需门诊继续治疗,仍须向校门诊部办理转诊手续。如果在校期间发生急诊时也可及时通知门诊部值班医生。

  

问:大学生在校内发生急诊怎么办?

  

答:在校内发生急诊时,如在工作日可以选择校门诊部,如行动困难,可致电65904110请保卫处巡逻车送到门诊部值班室。如遇双休日和夜间,校门诊部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65904201。由于校门诊部条件有限,病情较重或紧急,可不经门诊部转诊,直接到离校最近的医院就诊,或呼叫救护车送医院。救护车扣除车费外,其余发生的治疗费、药品费和检查费按医保规定报销。

  

问:何谓急诊、普通门诊、门诊大病?

  

答:学生除急诊外,都属于普通门诊,也就是疾病诊治可择期。根据(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学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门诊大病主要指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办理了门诊大病手续后,医疗费按上海市基本居民医保规定收取较低的费用。

  

问:上海财经大学大学生校外就医定点医院有哪几所?

答:三所三级甲等院分别是长海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2013年全国医院综合排名14名,离学校距离3公里)、新华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2013年全国医院综合排名14名,离学校距离约5公里)、岳阳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离校距离2公里)。

  

问:大学生如何在校内就诊?

答:在工作日时间内,凭校园卡到校门诊部挂号就诊,工作日挂号时间,上午800-1115,下午130-1645。学生在门诊部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10%,直接从校园卡中扣除,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如需转到校外医院治疗,由首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至学校定点医院。如遇情况特殊,需要到本市其它专科医院就诊,根据具体情况,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审核通过。在节假日或夜间,校门诊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

  

问:大学生校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1)由校门诊部转诊或急诊者,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待诊治结后回学校报销。发生的医疗费必须在六个月内由学生本人到校门诊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报销时须携带①学生证,②外院病历卡,③相应的辅助检查单,④医疗费收据(发票应有财政税务核准章)。校门诊部按居民医保支付的规定与标准审核报销。

2)对无转诊手续者,一切医疗费自理。

3) 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本人带好①学生证、②本市或外省市病历、③相应的辅助检查单、④医疗费收据(发票应有财政税务核准章)、⑤医疗费用明细账。开学后,校门诊部按居民医保支付的规定与标准审核报销,不属于居民医保支付部分费用自理。

4)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和学校组织的社会实习期间的医疗费,发生的急症费用参照门急诊的上述标准。慢性病就诊费用,需校门诊部取得同意后方可到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报销参照上述标准

  

问:校外就诊医疗费那些不能报销?

答: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以下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自行购买药品、挂号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住院伙食营养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如镶牙),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问:居民基本医保和补充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100//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100//*实际年限。细则见下表:

补充医疗保险细则(100//*实际年制)

保险项目

赔付方式

每年赔付限额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疾病身故、意外身故

80,000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伤残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意外残疾及烧伤

80,000

1

住院医疗费用

居保范围内:

1)一般住院的,每次扣除居保起付线和居保应支付部分后,按100%赔付;

2)大病住院的,扣除居保及居保大病应支付部分后,按100%赔付。

20万元(居保范围外10万元)

2)居保范围外:按50%给付。

2

大病门诊医疗费用

居保范围内发生的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居保及居保大病应支付部分后,按100%赔付。

3

特定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见备注

100%赔付。

4

罕见病特殊治疗药物费用(见备注

100%赔付。

10万元,其中苯丙酮尿症2万元

  

问:如何办理住院?

答: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校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凭住院结算凭证去我校定点医院结算。如遇住院期较短,住院时未及时开具结算凭证者,需在出院结算前到校开具结算凭证后进行结算。住院结算凭证《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学生应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我校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对因病情需要至非我校选定的其他定点医院住院,经办理相关手续后,也需前往门诊部开具住院结算凭证进行住院结算。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及在学校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因病需要住院治疗者,应先向门诊部登记,可去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医疗。住院结束返校后再来门诊部医保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问:为何要参加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

答:2011年起,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范围。当学生发生疾病住院时和大病门诊时,基本居民医保只能负担学生在住院期间,医保规定范围的60%的医疗费。剩余40%部分和医保规定范围外的费用(自费部分),将由学生个人承担。如此将大大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尤其是贫困学生。鉴于学生大病和住院时医疗费个人支付比例在50%以上。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因病致贫,影响学习和生活,根据沪教委体(20139号文。推出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将大大减少学生重病、大病和住院治疗过程中个人的经济负担。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