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确保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计划招收的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的本科生、研究生和高职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涉及学生申诉的种类:
(1)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
(2)学校对申诉人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事项,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项处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处理和答复学生对本细则第五条所列事项的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通过办公室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院(系、所)、年级、专业、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或不当的有关证据及补充材料等;
(4)提出申诉的日期,本人签名(章);
(5)申诉人或家长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6)其它相关内容。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一定程序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三条 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若干名委员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6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