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校内各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2月9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14年12月11日
上海财经大学财务处 | 2014年12月15日印发 |
上海财经大学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 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要提倡厉行节约,坚持量力而行,不搞短期行为,反对一切追求奢华、超标准的浪费行为。
(二)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学校应根据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的需要和实际偿还能力确定贷款项目及适度的贷款额度。贷款项目和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效益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贷款的高额利息支出对现有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调度资金,通过自有资金的有效运作,减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
第三条 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贷款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目前及将来的实际财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种类和期限等。
(三)防范风险原则。提高财务风险防范意识,保证贷款资金还本付息不会带来财务风险和财务危机。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四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制约学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以及对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校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不足等。严禁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严禁用贷款资金进行再融资活动。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新增贷款须经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的要求,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
2.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3.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第八条 贷款方案经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第九条 在教育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学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贷款工作的总负责人,主管财务副校长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对贷款资金的规范使用负责,财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贷款风险防范和及时预警机制,对贷款行为须持审慎稳妥的态度,结合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贯彻成本节约和风险防范的思想,避免随机性贷款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将贷款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同时要参照“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的方法和思路,认真研究学校资金状况和资金市场情况,随时掌握和了解财务风险状况,优化资金结构,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成本,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在教育部和学校批复的贷款额度内,贷款的到期续贷等具体业务由财务处负责办理,不再逐笔报学校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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