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宗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培养渠道,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在研究生中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以下简称“三助”),开展“三助”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牵头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分管领导。
第三条各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聘用、管理与考核工作。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第四条研究生 “三助”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聘用的原则。各聘用单位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学生工作部(处)上报需求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工作量及工作时间;学生工作部(处)对需求岗位进行汇总审核后,交由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招聘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六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应聘的研究生必须品德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研究生,不得申请“三助”岗位。
第七条博士生应聘助教或助管岗位需征得导师同意,并由设岗学院或部门负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博士生自次月起需参与导师课题组的助研工作,同时停发助教或助管岗位津贴。除获得助教、助管岗位的博士生外,其余的各年级博士生必须承担一定的助研工作,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助研津贴。
第八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申请和聘用程序为:每学期期末结束前,研究生根据学生工作部(处)公布的岗位数直接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
研究生三助聘期一般为不超过一学期(5个月),可连聘。
管理考核
第九条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三助”研究生)须与聘用单位签定聘任协议书。
第十条“三助”研究生上岗前,聘用单位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
第十一条 “三助”研究生的考核工作每学期末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聘用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部(处)的安排具体负责实施。聘用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对所聘用岗位研究生的考核,考核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给出总评意见。对于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并视工作需要给予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最后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并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凡在聘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应及时取消其上岗资格,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对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研究生,聘用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终止对其聘用的建议,经所属部门、院(系、所)或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学期中期负责对“三助”研究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优秀“三助”研究生评比。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三助”工作经费由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校拨专项资金、课题经费等。对校拨“三助”专项资金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学校鼓励各院(系、所)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十五条 “三助”研究生助教津贴、助管津贴和学校资助助研津贴由学校“三助”专项资金提供,津贴标准原则上硕士生每月500元,博士生每月600元。博士基本助研津贴由从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三助”专项资金津贴构成。
每学期按不超过5个月发放,每月初发放上个月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发放由聘用单位造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核定,财务处负责发放。
鼓励经费充裕的院(系、所)在学校的基本水平基础上对博士生导师提出更高的研究生三助津贴和配套标准。
第二章助教工作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公共基础课程、本科生专业课程,以及研究生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与考试和考察试卷的批改以及实习指导等教学与教辅工作。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十七条学生工作部(处)与教务处、研究生部根据每个教学单位的教学任务下达助教配置人数,配备原则如下:
(1)本科生课程为普通共同课和学科共同课,研究生课程为学位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信息学院有计算机实验的课程。
(2)一个班级配备1名助教。
第十八条研究生助教如承担教学任务,需有授课教师进行带教;如承担教辅任务,则需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助教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每周12小时。
第十九条研究生兼做助教岗位的资格由院(系、所)的主管领导会同其本单位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集体评定。
第二十条研究生助教岗位的人员聘用由聘用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校研究生中选聘。
第二十一条鼓励经费充裕的院(系、所)在学校的基本水平基础上对实现全面助教制度,提供更多的助教岗位。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助教的津贴由学校承担,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等独立核算单位聘请研究生担任兼课教师,津贴标准由聘用单位自行制定并解决,但需将兼课研究生纳入学校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范畴,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院(系、所)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助教抽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应在听课学生、主讲教师考评的基础上,由聘用单位进行总评。
第三章助研工作
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助研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研究机构或导师安排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项目设计和调研工作,包括调研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助研岗位分博士基本助研岗位和学校资助助研岗位。
博士基本助研岗位:指除获得助教、助管岗位的博士生外,其余的各年级博士生必须承担的助研工作岗位。
学校资助助研岗位:是指除博士基本助研岗位外在研究生当中设置的助研岗位,原则上是在校级以上研究基地和国家级课题项目组中设置。研究基地中设置助研岗位受编制限制(原则上1个空缺专职岗位可以设置2—3个助研岗位)。国家级一般课题组中可设置2个助研岗位,国家级重点课题组中可设置3个助研岗位。
学校鼓励本校教师在各类课题(国家级课题除外)项目研究过程中,以自筹经费的方式聘用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人员聘用,原则上由聘任单位、或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导师认定和负责。
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助研岗位的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执行。其中,校级及以上研究基地中的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和基地按上述岗位津贴标准1:1的比例分担;学校资助助研津贴由学校和课题项目组按上述岗位津贴标准1:1的比例分担,课题组承担部分从其科研经费中予以支付;博士基本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津贴配套构成,配套津贴最长资助年限为其基本学制,到期后导师可继续提供研究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如下:
博士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
导师支付标准 D (元/月·人) | 学校配套标准 X (元/月·人) |
100≤D | X=300 |
第三十条研究生助研的考核,由聘用单位、课题项目负责人、导师负责。
第四章助管工作
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助管岗位主要是承担学校职能部门和院(系、所)行政与党务事务以及学生事务的辅助管理工作,包括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学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教务秘书和行政秘书等。
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助管岗位根据各部门和院(系、所)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核岗后下达的具体额度来设置。
第三十三条担任助管岗位的研究生每周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天。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聘用,原则上由聘任单位认定和负责。
管理考核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助管的津贴由学校承担。津贴发放标准根据本暂行办法的第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助管在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指定专人指导管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助管工作的考核应在个人自评、直接管理人员考评的基础上,由聘用单位进行总评。
第五章临时三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为鼓励校内各单位深挖潜力,为在校研究生提供更多的三助岗位,各聘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岗位,并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部(处)报三助领导小组核岗后下达具体额度来设置。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临时三助岗位的岗位职责、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管理考核按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校“三助”领导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生工作部(处)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