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2024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校学术治理架构,切实落实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学院(系、所、部,以下简称学院)学术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程度,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章程》和《上海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在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是学院重大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同级党组织和全院教师的监督。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每年向全院教职工汇报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学术分委员会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是教授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之一。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组成。教授职数较少的学院,可以由两个学科相近的学院联合成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按照国家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名额应当均匀分布到学院各二级学科点。教育部、上海市和学校确定的重点学科及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可适当增加名额。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7-11人的单数,原则上不担任学院党政职务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自愿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三)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职务、常任轨常任教职副教授职务),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四)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全院教师参与,民主酝酿提名,院长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当然候选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邀请校外同行中有影响的教授成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民主酝酿基础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院教师表决,获全院教师超过半数的同意票方为通过。学院将全院教师表决通过的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即正式成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拟聘委员候选人。
第十条 学院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组建学术分委员会的申请,并提交学术分委员会拟聘委员候选人名单。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组建学术分委员会的申请及学术分委员会拟聘委员名单,并就拟聘委员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的拟聘委员,须及时更换并提出新的人选。公示结束后即成为学术分委员会的正式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发文、通告,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其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若发生变动,参照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进行调整,以保证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符合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经告诫仍不改正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退休或身体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存在违法、学术不端行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3次(含)以上的;
(六)有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备并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解聘,须由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出拟解聘委员的名单,学院将拟解聘委员名单提交全院教师表决,获全院教师超过半数的同意票方为通过。学院将拟解聘委员名单上报校学术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发文,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协助处理学术分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学术分委员会秘书由学院教职员工兼任,人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分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其他文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分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学术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占全体委员数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在讨论学院重要学术事务时,如有必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如占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5(含)以上委员就其职权范围内问题提出议案,主任委员必须召集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分委员会所讨论和决定的事项须获超过全体委员数1/2的同意票方为通过。选票汇总表应由全体与会委员签字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院长如有异议,可在决议表决后一周内行使一次否决权。被院长否决的决议要再次通过,须有占全体委员数2/3(含)以上的委员赞成。若院长对再次通过的决议仍有异议,须根据议题类别,将该项议题报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有关教师、学生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决议颁布的一周内向学术分委员会提请复议,学术分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二周内,对提请复议的问题做出书面回复。若进行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学院工会主席列席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由学院行政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行政班子的执行决策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不适合公开的问题须严格保密。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本人(含本人的直系亲属、指导的学生)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与相关的投票表决,同时,进行相应投票回避委员不计入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总数。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与所议事项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同级党组织负责人和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列席会议。每次会议须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由学术分委员会成员牵头,可以由非学术分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校发〔2016〕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