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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处理程序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4-09-05浏览次数:206设置

一、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二、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 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三、 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指定若干名委员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申诉处理委员会。

四、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六、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七、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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