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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依申请信息公开指南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4-08-08浏览次数:206设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学校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相关的信息。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党委、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指定的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自信息公开网上线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邮编、邮件地址等信息见信息公开网首页。)

(二)提出申请

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后在线发送电子邮件,或打印纸质《申请表》填写后邮寄信函或传真。申请人初步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可以直接通过邮件发送至xxgk@ mail.shufe.edu.cn 。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打印、复印纸质《申请表》,并向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邮寄纸质《申请表》或传真纸质《申请表》的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函、传真的适当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出示,并当场确认其所提交的《申请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获取与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学校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机构、组织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处理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提交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备案。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30日)内,申请人如未能前往信息公开办公室当场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并未对其此前提交的《申请表》作出确认,信息公开办公室将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对申请人之前提交的初步申请备案进行撤销处理。

申请人于其提出信息公开初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30日)内,携带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出示,并对其此前提交的《申请表》作出确认,经核对无误的,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照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学校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在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更改、补充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2、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经审查后,属于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6、学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学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7、学校收到申请后,发现申请获取的信息学校应予答复,但信息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需要学校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而不能尽快答复的,告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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