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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4-09-16浏览次数:193设置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各院(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本院(系)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工作组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组员。

3.各院(系)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当年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当年家庭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单亲或离异;

②家庭中有残疾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③家庭属于军烈属家庭和政府优抚对象;

④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⑤家庭有无经济来源长辈(如祖父母)等需要赡养;

⑥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

⑦由于生病举债、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债的;

⑧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不满足特别困难学生标准,但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实处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5倍之间的。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参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如家庭财产状况(如住房、历年家庭积蓄、投资等)、政府对家庭的大额补贴、接受亲朋好友、乡邻、当地政府资助情况、购买商业保险等。除了家庭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情况外,原则上如果以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满足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高校可以不认定申请人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学生处留存,第二联由学生所在院系留存,第三联由学生本人留存。学生应按照填表要求认真填写,新生报到后,将调查表的第一联和第二联,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院系参加困难生认定。如果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或作其它用途的,学生本人自行复印留底。如果无调查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未盖章)的不能参加困难生认定。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自愿原则,不愿意参加认定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认定。

2.新生的认定工作应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各院(系)评定小组根据新生填写的《上海财经大学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暨困难认定申请表》的情况,结合学生到校后的生活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认定结果。

3.每学年结束前,院(系)应向在校学生发放《上海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便下一学年开展认定工作。老生的认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之内进行。院系评定小组根据认定申请表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认定。

4.申请认定的学生须登录上海财经大学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要求填写困难生相关信息。

5.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了解、征询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本院(系)评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提请复议。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辅导员登录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学生提交的个人信息,并根据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在系统中确定院系的审核等级意见,并根据学生处工作要求,向学生处报送认定结果及认定原始材料。

7.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对各院(系)评定的结果进行复核,学生处相关工作人员登录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并确立学生最终的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该档案将作为学生享受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8.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七、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意见自颁布日起施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

2014年5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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