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以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均为信用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本人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学生为贷款对象,以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国家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第四条 我校的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市杨浦支行,经办银行负责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实施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部相关人员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下设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并选派专人负责助学贷款的日常及贷后工作,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第三章 申请条件、定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并声明对贷款行为负责);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家庭经济困难,困难认定标准参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须持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和在校期间已经享受过其他学费减免或补贴政策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定额
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贷款总金额最高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人/年,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人/年。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即毕业后6年内还清。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原则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新生提交入学通知书复印件,老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以及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证明;
3.本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复印件(须经家庭当地民政部门盖章证明);
4.未成年人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其申请贷款的证明原件。
第十四条 院系对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组织审核无异议的学生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随申请资料一并交至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连同学生提交的所有资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学生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复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并办理相关手续。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核算办法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
对于审批通过的学生,银行采用一次性授信,分学年发放的方式发放助学贷款。
银行将全部资金转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记录,将资金优先冲抵学费、住宿费。多余的款项,统一转入贷款学生入学时学校为其开立的银行账号。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读期间要求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贷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提前还款或中止贷款的申请
第十八条 在读期间,
贷款学生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归还贷款本金,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继续攻读本校学位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后,银行与学生签署展期协议,贷款可延长至毕业离校后开始偿还;
贷款学生继续攻读非本校学位的,必须在离校前办理正常的还款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因参军入伍、公派出国学习、休学或其他原因延长学制的,入伍、出国或休学前必须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同意后,重新确定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时间。
第十七条 若借款学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则贷款视作提前到期,借款学生应主动向银行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出国留学或定居国外的。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按经办银行要求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或者在还清所借贷款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中途辍学、退学、开除学籍的贷款学生,必须在离校前一次性还清贷款并经经办银行确认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借款人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校,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取得有效联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贷款帐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将违约的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