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宗 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研究生的培养渠道,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缓解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在各个工作层面中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科研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以下简称“三助”),在博士生中设置普通助研岗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牵头的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分管领导。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校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校级聘用“三助”工作指导、组织规划、岗位审核、工资发放;负责各学院(系、所)/部门聘用“三助”工作和个人聘用“三助”工作的全程指导和统筹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系、所)/部门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的总体指导、组织规划和统筹管理。
第五条 各学院(系、所)/部门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校级聘用“三助”岗位的需求发布、聘用考核、日常管理、工资提交;负责学院(系、所)/部门聘用的“三助”工作的全程管理;负责个人聘用“三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分校级聘用岗位、学院(系、所)/部门聘用岗位和个人聘用岗位三个级别,“三助”岗位类型有助教、助研、助管和博士生普通助研。
第七条 研究生 “三助”岗位的设置应遵循“按需聘用、随岗设置”的原则,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岗位类型和聘用期限。原则上,寒暑期间不设置校级聘用“三助”岗位。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通过“三助”管理系统申请各级各类“三助”岗位,原则上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应聘的研究生必须品德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并征得导师同意。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受聘“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三助”研究生)须与聘用单位/个人在“三助”系统签订电子协议书。
第十一条 “三助”研究生上岗前,聘用单位/个人须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个人每月月底对所聘用的“三助”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优秀、合格者,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并视工作需要给予续聘;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扣发本月岗位工资的15%,并不再续聘。
第十三条 凡在聘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研究生,聘用单位/个人应及时取消其上岗资格,岗位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对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研究生,聘用单位/个人可以及时提出终止对其聘用的建议,岗位考核予以不合格。
工资发放
第十四条 “三助”工作经费由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校拨专项资金、课题经费等。校拨“三助”专项资金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学校鼓励各院(系、所)/部门/个人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十五条 每月月底之前完成各级各类“三助”岗位工资核定,下月月初发放。
第二章 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工作流程为:
教师、教职工按工作需求在“三助”系统提交岗位需求。
校“三助”办公室审批岗位:助教本科生课程由教务处审批,助教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院审批,助研由科研处审批,一般助管由人事处审批,学生工作助管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审批通过后 在“三助”系统发布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系统申请岗位。
聘用部门/个人进行研究生“三助”岗位招聘,并与受聘研究生签订网上工作协议。
聘用部门/个人对“三助”研究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安排,“三助“研究生到岗工作。
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工作办公室在每月月底安排“三助”研究生工作考核和工资核算。
学生工作部(处)对“三助”工资进行审核。
财务处发放“三助”工资。
第十七条 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岗位审核原则
助教岗位审核: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申请教师的教学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原则上一个班级配备1名助教,本科生课程为普通共同课、学科共同课和有计算机实验的课程,研究生课程为学位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
助研岗位审核:科研处根据申请教师的课题级别和工作需求进行审核,原则上是在校级以上研究基地和国家级课题项目组中设置。研究基地中设置助研岗位受编制限制(原则上1个空缺专职岗位可以设置2—3个助研岗位)。国家级一般课题组中可设置2个助研岗位,国家级重点课题组中可设置3个助研岗位。
助管岗位审核: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部门和院(系、所)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原则上一个空缺编制可设置2名助管。
第十八条 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内容
助教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与助教岗位相关的辅导、答疑、作业、考试试卷的批改以及实习指导等教学与教辅工作。
助研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与助研岗位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项目设计和调研工作,包括调研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助管工作内容:主要是承担与助管岗位相关的辅助管理工作,包括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学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教务秘书和行政秘书等。
第十九条 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要求
助教工作要求:如承担教学任务,需有授课教师进行带教;如承担教辅任务,则需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原则上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2小时/周。
助研工作要求:需在导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原则上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12小时/周。
助管工作要求:担任助管岗位的研究生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天/周。
第二十条 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工资由学校“三助”专项资金提供,由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工作办公室核算,校“三助”工作办公室审核。工资标准原则上硕士生每月500元或每小时10元,博士生每月600元或每小时10元,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
第三章 学院(系、所)/部门聘用研究生“三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所)/部门聘用研究生“三助”的工作流程为:
教师、教职工按工作需求在“三助”系统提出岗位需求。
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办公室审批岗位:具体审批由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审批通过后在 “三助”系统发布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系统申请岗位。
聘用部门/个人进行研究生“三助”岗位招聘,并与受聘研究生签订网上工作协议。
聘用部门/个人对“三助”研究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安排,“三助“研究生到岗工作。
各学院(系、所)“三助”工作办公室在每月月底安排“三助”研究生工作考核和工资核算。
各学院(系、所)/部门“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工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到学生工作部(处)。
财务处发放“三助“工资。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系、所)/部门聘用研究生“三助”岗位审核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可参考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管理,也可自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系、所)/部门聘用“三助”研究生工资由聘用学院(系、所)/部门提供,工资标准可参考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工资标准,也可以自行规定。
第四章 个人聘用研究生“三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聘用研究生“三助”的工作流程为:
教师、教职工按个人工作需求在“三助“系统提出岗位需求。
聘用个人审批岗位:提出需求的个人审批岗位。
审批通过后在“三助”系统发布岗位,研究生通过“三助”系统申请岗位。
聘用个人进行研究生“三助”岗位招聘,并与受聘研究生签订网上工作协议。
聘用个人对“三助”研究生进行岗位培训和工作安排,“三助”研究生到岗工作。
聘用个人对“三助”研究生在每月月底按排“三助”研究生工作考核和工资核定,并将工资提交到学生工作部(处)。
财务处发放“三助”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个人聘用研究生“三助”岗位审核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可参考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管理,也可自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聘用“三助”研究生工资由聘用个人提供,工资标准可参考校级聘用研究生“三助”工资标准,也可以自行规定。
第五章 博士生普通助研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普通助研是指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内的所有博士生均须承担的助研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博士普通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经费中支付的助研津贴和学校津贴配套构成,配套方案如下:
博士生助研津贴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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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支付标准 D
(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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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配套标准 X
(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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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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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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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博士生普通助研配套津贴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最长资助年限为其基本学制,到期后导师可继续提供研究生个人助研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三助”工作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有关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则同时废止。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办公室
(学生处代章)
20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