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管理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4-09-16浏览次数:144设置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及《关于规范2011-2012学年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二、资助内容
资助内容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和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三、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五、申请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生处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一式两份),所有材料交学生处审核、签章。
(二)学生处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学校主管校领导,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我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学校,由学校财务处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
六、本细则由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