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和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参加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校纪校规、维护学校荣誉与风貌,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学校应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使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朝着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 机 构 与 职 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就勤工助学的政策、规定等重大问题进行领导和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支持。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科,作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办事机构,隶属学生处领导。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勤工助学联络点,由党总支领导,由辅导员、团总支、学生干部参加,作为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在各院系的工作分支机构。
第八条 办公室实行科长责任制。
第九条 办公室的宗旨:有组织地引导大学生参加知识型、劳务型勤工助学活动,发挥大学生专业优势和个人特长,培养自立观念与创新精神,增长才干;解决部分家庭特别困难同学的学习、生活费用。
第十条 办公室的职能为:
1、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在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对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并贯彻、执行,开展行之有效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2、统一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基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为大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3、统一接收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的助学金(基金),并负责评审与发放;
4、建立帮困助学基金,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操作、使用帮困助学基金;
5、临时性和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审批和发放;
6、学生贷款管理工作;
7、建立学生帮困助学工作资料信息库,做好基础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8、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包括智力型和劳务型两类。智力型勤工助学活动是与专业相结合的活动,包括校内外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各种培训班、科研及管理实践等内容。劳务型勤工助学活动是指一般的体力劳动,包括校内外的有偿劳动和有偿服务性工作,也包括学生的自助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主业。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由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培训上岗并签订协议。凡被录用的学生均应办理《学生勤工助学手册》,以真实记录参加勤工助学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到校内招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或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过学校勤工助学科同意。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支付按“以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支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校外单位聘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支付报酬原则上不低于10元/小时,如条件如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
第十七条 参加学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学校其他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定期接受勤工助学科的考核。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 凡具下列之一情况者,予以辞退:
1、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
2、不服从勤工助学单位安排岗位者;
3、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
4、因病休学或退学者;
5、主干课程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6、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7、其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室统一接收校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的各类助学金(基金),并负责评审与发放。
第二十条 办公室聘请一名会计,担任会计结算的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各项业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所属各部门接收或支出勤工助学费用,需出具统一发票或有两人以上签字的原始凭证,并经办公室签字后由财务入帐。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财务主动接收财务处的指导和审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8日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5月、1999年7月、2005年5月、2008年6月四次修订,即日起予以颁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将根据在实践中执行的情况及时加以修订,以求不断完善。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