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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中西部基层单位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4-09-16浏览次数:141设置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参照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   毕业生可根据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但二者只可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

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获得过学费减免,申请额度应扣除学费减免部分。

(二)毕业生本人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上资料于每年6月20日之前交学生处勤工助学科。对于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接受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对于7月以后签约的毕业生,接受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以及7月以后签约的毕业生,学校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毕业生是否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代偿的额度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反馈,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学生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五)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还须提交补充协议,同时书面委托学校为其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助学贷款代偿未批准前,毕业生仍需根据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按计划按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获批后,学校将根据其书面委托,代理变更还款方式,学生不再需要进行按月还款。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毕业生将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日常管理。学生处负责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补偿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的认定;负责申请材料的报送,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将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及贷款经办银行。

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须在享受代偿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将填妥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财经大学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职在岗跟踪情况表》(学生处网站下载)寄送至学生处,不按时报送在职在岗情况的毕业生,按离岗处理,不再享受代偿资格。学生处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情况及时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财务处负责对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情况的审查,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在代偿资金到校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校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处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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