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规定(继续教育学院)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4-10-14浏览次数:133设置
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10月修订)
第九章 学制、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在规定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经审查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其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专门技能工作的能力。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级次)考试,成绩合格;或者作为在校生通过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上海市学位办统一发布的申请成人高校学士学位的资格线以上;或者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英语等级三级(PETS-3)(及以上级次)考试,笔试成绩合格。以上合格证书或者考试成绩单从签发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生未达到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者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规定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4、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不包含2.0)以下者。
第四十一条 对于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换发毕业证书者或者取得毕业证书时仍未通过规定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要求者,不得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书面申请,并提供英语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