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
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院系、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1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管理 岗位设置 岗位聘用 暂行办法 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07年12月15日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的校部党务和行政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教辅等其他部门和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人员。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机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纳入管理岗位系列聘用和管理。经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同意的少数岗位,可以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来聘用和考核。
第四条 管理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人才队伍建设,合理确定管理岗位总量,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体系,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水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强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第二章 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
第五条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根据适应增强学校的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进行设置。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岗位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我校管理岗位总量不超过学校基本事业编制数的18%。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岗位按等级设置。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学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我校设九级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二至十级职员。
第八条 管理岗位的等级结构比例为: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至八级职员岗位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60%;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占管理岗位总量的5%左右。其中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
第九条 学校在总体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下,根据管理工作的性质,在确定机构、职能、编制的基础上,对不同的职能部门,确立不同的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
四级以上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五级、六级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包括:
对主管校领导负责;主持或分管机关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院(系、所、中心)的管理工作,或者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重要规划、规章、方案、报告等;组织实施和落实学校相关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学校相关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同级或中级、初级职员工作等。
第十一条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
对部门领导负责;主持或者分管机关职能部门、教辅部门、院(系、所、中心)等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 ,或者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起草拟定与本职工作相关计划、实施方案;起草拟定制定工作程序,完成重要的公文材料;组织实施和研究落实本部门若干专项工作;指导同级或初级职员的工作等。
第十二条 九级、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职责
在本部门领导的管理和指导下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体承办岗位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起草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文档材料,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日常的接待、通知等事项;完成部门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等级岗位职员都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必须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熟悉相关管理业务的政策、规程;
(三)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公正,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科学创新;
(四)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专业技能条件,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六级以上岗位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系统掌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撰写过具有重要指导、借鉴作用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或论文论著等;
(三)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五条 七级、八级岗位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熟悉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和工作规律,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论文论著等;
(三)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六条 九级、十级岗位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初步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七条 各等级岗位职员的任职应符合一定的年限要求:
(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至少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等级岗位基本职责和各级岗位职员的基本任职条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具体制定和细化每一个职员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作为岗位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岗位聘用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开展全校的岗位聘用工作,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公布各级岗位数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申请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聘用。四级以上职员由教育部组织聘用,八级以上职员由学校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组织聘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岗位人员聘用的程序为:
(一)确定并公布需求岗位、岗位职责及相应的任职条件,公开招聘。
(二)各部门对应聘人员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测评方式,在竞聘人员中择优聘用;
(三)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管理岗位职员职级的聘用情况。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结果;
(四)学校正式行文聘用;
(五)学校或学校授权各级聘任组织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
第二十二条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对新聘人员可实行试用期聘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聘用期满,考核合格,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校规定执行,聘期考核工作在校岗位聘用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对六级及六级以上职员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主管或组织部门进行;对七级及七级以下职员的考核,由各部门岗位聘用小组具体落实,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岗位工作的特性,制定具体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方案。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给出评语并确定考核等级,报上一级领导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不超过本部门参加考核职员总数的15%。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用、奖惩、续聘和职级变动的依据。
第五章 职级的确定、晋升与岗位待遇
第二十五条 管理岗位人员职级的确定与晋升,根据部门岗位数、工作需要、所在岗位的性质、本人的工作实绩和任职年限按相应程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全日制院校应届毕业生受聘管理岗位,初定职级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管理岗位人员的岗位待遇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为校内绩效津贴,体现学校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的原则,与岗位业绩挂钩。管理岗位人员的岗位待遇按岗核定,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第二十八条 管理岗位人员聘期内的校内绩效津贴平时每月按80%发放,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岗位津贴的20%部分;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年终不予发放20%部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暂缓发放20%部分,聘期考核为合格或优秀的,再一次性发放剩余的20%部分,聘期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则不予发放剩余的20%部分。
第二十九条 管理岗位人员受聘期间的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退休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
第六章 岗位聘用合同变动、终止与解除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职务、岗位变动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原合同,并可按新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期满;
受聘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
(三)受聘人员经学校同意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
在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参加未经学校同意的校外兼职工作,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六)聘期内被开除、或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拘役或判刑的;
(七)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原岗位定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工作安排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受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聘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学校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二)项条款情形下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受聘人员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办理有关手续。辞聘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学校予以开除。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投诉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结果需在学校范围内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学校各级组织或个人有权就岗位聘用结果提出投诉或申诉。逾期则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工会牵头,成员主要由校工会、纪委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常设机构设在校工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任何投诉或申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或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