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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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财人〔200772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

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院系、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已经20071211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规章制度  辅导员  岗位设置  岗位聘用  暂行办法  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人事处                    20071215日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专业人员的分类管理,更好地建设辅导员队伍,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年第24)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2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院(系、所)专职辅导员以及从事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人员。

3  辅导员岗位设置聘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合理确定岗位总量,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4根据岗位设置聘用管理原则,辅导员岗位按照三级到十二级,共十个等级设置。其中,三、四级岗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岗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岗为中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为初级岗位。辅导员岗位中,三至四级为校聘岗位,五至十二级为部门聘岗位。

5  各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学校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岗位职责

6辅导员岗位的申请条件为申请者申请相应岗位的最低标准,各专业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更高的标准。申请者在本部门岗位限额内竞聘上岗。在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各类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工作等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7 各级辅导员岗位的应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8  聘期内新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最高可聘为辅导员四级岗位;聘期内新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最高可聘为辅导员七级岗位;聘期内新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最高可聘为辅导员十级岗位。

9  各专业部门应根据辅导员岗位的特点,在各级岗位基本职责的基础上,细化本部门各级岗位的职责。

10  申请竞聘相应辅导员岗位者,除本级岗位所列的申请条件之外,如果满足所申请岗位的上级岗位的申请条件之一,则申请者可直接具有所申请岗位的申请资格。

11 辅导员三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者任现职以来还应满足以下申请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一)担任省部级及以上学工类组织的重要职务;

(二)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三)获得国家级或教育部各项奖励者(排名第一);

(四)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国家级或教育部的荣誉称号2次;

(五)在学校的学生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辅导员三级岗位的基本职责:

(一)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工作成绩突出;

(二)出色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任务;

(三)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四)能引领本校思政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

12  辅导员四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辅导员四级岗位的基本职责:

(一)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工作成绩突出;

(二)出色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任务;

(三)出色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13辅导员五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者任现职以来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申请条件:

(一)获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各项奖励者(排名第一);

(二)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国家级或教育部的荣誉称号1次;

(三)学生满意度测评及教学单位学生工作群体考核结果在全校名列前三;

(四)在学校的学生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辅导员五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效果显著;

(二)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三)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去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五)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聘期内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于上海市教委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上(或相当的其他形式科研成果)。

14辅导员六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者任现职以来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申请条件:

(一)获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各项奖励者;

(二)所带学生团体获得其他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1次;

(三)学生满意度测评及教学单位学生工作群体考核结果在全校名列前茅;

(四)在学校的学生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辅导员六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三)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去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五)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上海市教委认定的“重要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相当的其他形式科研成果)。

15辅导员七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辅导员七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三)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去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五)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相当的其他形式科研成果)。

16辅导员八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者任现职以来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申请条件:

(一)校级奖励获得者;

(二)所指导班级、团队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三)在学校的学生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

辅导员八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经常深入学生寝室、班级,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工作成效显著;

(二)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三)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去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五)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培训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值班;

(七)加强对所指导学生的学风建设,定期听课,与专业教师沟通,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八)认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周报》;

(九)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相当的其他形式科研成果)。

17辅导员九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者任现职以来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申请条件:

(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

(二)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三)在学校的学生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

辅导员九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经常深入学生寝室、班级,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定期提交学生思想动态;

(二)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三)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去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五)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培训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值班;

(七)加强对所指导学生的学风建设,定期听课,与专业教师沟通,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八)认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周报》;

(九)开展学生工作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取得一定成绩。

18辅导员十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辅导员十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经常深入学生寝室、班级,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定期提交学生思想动态;

(二)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三)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学生去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

(四)指导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和学生社团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

(五)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六)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培训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值班;

(七)加强对所指导学生的学风建设,定期听课,与专业教师沟通,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八)认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周报》;

(九)开展学生工作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取得一定成绩。

19辅导员十一级岗位的申请者为能完成学校教学、科研、学生思政、社会服务等工作,且考核合格的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请者任现职以来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申请条件:

(一)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少于1年;

(二)上一学年考核结果为优秀;

(三)在学校的学生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为学校做出一定贡献。

十一级岗的基本职责为:

(一)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军训工作等学期初工作和毕业生离校工作;

(二)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学生寝室,了解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开展两次专题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

(三)每月定期开展学业指导和创建优良学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沟通;

(四)创新学生工作方法和载体,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生职业规划,毕业班辅导员每周一次,非毕业班辅导员每月一次;

(六)做好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定工作;

(七)加强对班级、团支部、社团等的指导,每月定期开展相关活动;

(八)协助学校组织的大型文体和学术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九)处理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培训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值班;

(十一)做好所指导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二)认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周报》。

20十二级岗是新进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十二级岗位的基本职责为:

(一)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军训工作等学期初工作和毕业生离校工作;

(二)每周至少一次深入学生寝室,了解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每学期开展两次专题调研,并提交相关报告;

(三)每月定期开展学业指导和创建优良学风建设,积极与任课教师沟通;

(四)创新学生工作方法和载体,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人生职业规划,毕业班辅导员每周一次,非毕业班辅导员每月一次;

(六)做好奖学金、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定工作;

(七)加强对班级、团支部、社团等的指导,每月定期开展相关活动;

(八)协助学校组织的大型文体和学术活动,每学期不少于两次;

(九)处理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完成学业,每月不少于两次;

(十)按时参加工作例会、培训和上级机关安排的值班;

(十一)做好所指导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二)认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周报》。

21  上述各级岗位申请条件中提及的“做出贡献”,是指申请者所做出的贡献,必须有别于申请岗位已列出的申请条件,同时又相当或高于申请岗位所列出的申请条件。

22辅导员各级岗位中所要求的论文或其它形式的科研成果均需为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岗位聘用与考核

23 学校成立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开展全校的岗位聘用工作,在岗位核定的基础上公布各级岗位数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申请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

24 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辅导员系列岗位聘用小组,负责开展辅导员岗位聘用工作。校聘岗位由校辅导员系列岗位聘用小组在个人申报、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报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对于部门聘岗位,由校辅导员系列岗位聘用小组在学校公布的岗位限额内公布辅导员岗位部门拟聘岗位数及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申请条件,然后根据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在竞聘的基础上确定所聘人选,报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部门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应不予聘用。

25学校与辅导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辅导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一般为三年。新进人员的聘期与学校三年一度的岗位聘用周期保持同步,即新进人员的聘期截止日为学校当轮聘期的截止日,若新进人员的聘用合同期不满一年,则其聘期截止日可为学校下一轮聘期的截止日。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辅导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截止日不得超过辅导员的国家法定的退休日。

26辅导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受聘者须提供当年度或当轮聘期的工作情况和小结,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之后,再由校辅导员系列岗位聘用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初步确定考核等级。校聘岗位由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在参考校辅导员系列岗位聘用小组推荐意见并综合考虑部门特点的基础上,对所聘人员进行考核。部门聘岗位由校辅导员系列岗位聘用小组在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所聘人员进行考核,并由校岗位聘用委员会进行考核结果的审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7条  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在下一轮岗位聘用中竞聘更高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期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在下一轮岗位聘用时,必须在其所具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岗位级别范围内予以低聘、缓聘或不予聘用。

28 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实施奖惩、能否续聘和岗位变动的依据。


第四章岗位待遇

29  适用于本办法的辅导员的岗位待遇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校内绩效津贴组成。岗位待遇按岗核定,随岗变动。

30  辅导员在聘期内的校内绩效津贴平时每月按80%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一次性补发全年校内绩效津贴的20%部分;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剩余的20%部分;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暂缓发放剩余的20%部分,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优秀的,再一次性补发剩余的20%部分,聘期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的,则不予发放剩余的20%部分。

31  受聘辅导员四级、七级、十级以及十二级岗位者,若聘期考核结果未达到合格,则受聘人员下一个聘期的校内绩效津贴按其本人上一个聘期实际享受校内绩效津贴的80%发放


第五章岗位聘用合同变动、终止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职务、岗位变动等原因,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原合同,并可按新聘岗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 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期满;

  2. 受聘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

(三)受聘人员经学校同意调离原岗位。

第三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

(一)在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五)参加未经学校同意的校外兼职工作,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

(六)聘期内被开除、或被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处拘役或判刑的;

(七)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原岗位定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工作安排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受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学校在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二)项条款情形下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受聘人员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办理有关手续。辞聘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否则学校予以开除。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投诉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辅导员岗位的聘用结果须在学校范围内公示7天。在公示期内,学校各级组织或个人有权就岗位聘用的结果提出投诉或申诉。逾期则不再受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工会牵头,成员主要由校工会、纪委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常设机构设在校工会,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校岗位聘用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接受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任何投诉或申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以组织名义须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投诉与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或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或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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